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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88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條例暨解釋例 (91年版) 第21頁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05年版)第 44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2、61 條
旨:
關於請釋有關議員因公死亡,是否得比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由議會訂
定「議員因公死亡撫卹辦法」而給予撫卹

全文內容:關於請釋有關議員因公死亡,是否得比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由議會訂定「議員因公死亡撫卹辦法」而給予撫卹。一、查地方制
          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
          市) 長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其支給,以法律定之。至
          地方民意代表,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得支研究費等必
          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其支給項目及標
          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該法並無地方民意代
          表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之規定,訂定「議員因公死亡撫
          卹辦法」一節,於法無據。二、惟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
          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
          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對於地方民意代表人身保障問題,
          已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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