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122-123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70-171 頁
村長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未經解職,嗣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是否仍應解職疑 義
全文內容: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村 (里) 長受保安處分 之裁判確定者,應由鄉 (鎮、市) 公所解除其職務。另參照行政院八 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一七四八二號函意旨,依該款規定 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解除職務者,自自治監督機關 (或權責機關) 發 布之解職命令送達被解除職務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故本案村 長既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應即依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參照行政 院函釋由鄉公所予以解除職務,雖鄉公所未及時解除其職務,致其保 安處分已執行完畢並仍任村長職務,惟仍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除職務 。又其保安處分係執行完畢,與同條第二項第二款「保安處分經依法 撤銷」之規定尚有不同,故亦無該款解除職務處分應予撤銷之適用。 二 另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停止職務」及「解除職 務」之規定,仍請參照行政院上開函示,各服務機關於接獲通知三日 內函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 (或權責機關) 於七日內辦理「停止職務」 或「解除職務」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