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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82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122-123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70-171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8、79 條
旨:
村長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未經解職,嗣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是否仍應解職疑
義

全文內容: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村 (里) 長受保安處分
              之裁判確定者,應由鄉 (鎮、市) 公所解除其職務。另參照行政院八
              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一七四八二號函意旨,依該款規定
              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解除職務者,自自治監督機關 (或權責機關) 發
              布之解職命令送達被解除職務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故本案村
              長既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應即依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參照行政
              院函釋由鄉公所予以解除職務,雖鄉公所未及時解除其職務,致其保
              安處分已執行完畢並仍任村長職務,惟仍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除職務
              。又其保安處分係執行完畢,與同條第二項第二款「保安處分經依法
              撤銷」之規定尚有不同,故亦無該款解除職務處分應予撤銷之適用。
          二  另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停止職務」及「解除職
              務」之規定,仍請參照行政院上開函示,各服務機關於接獲通知三日
              內函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 (或權責機關) 於七日內辦理「停止職務」
              或「解除職務」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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