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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70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103-104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35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
預算法 第 21、96 條
旨:
地方政府特種基金收支保管辦法可準用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
          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
          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故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其內
          容如符上開規定屬縣 (市) 自治條例之屬性時,仍須送經縣 (市) 議會審
          議。又地方政府預算,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相關法律未制定前,
          準用預算法規定。本案貴府原設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既屬縣自治
          法規,在地方預算法尚未制定前,亦可準用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由貴府定之,並送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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