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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68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49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49-50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
旨:
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訂定疑義

全文內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
          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
          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
          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之者。」是以
          有關縣 (市) 自治法規究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制 (訂) 定,仍應視該
          自治法規之具體內容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而定,並由地方自治團體本自治權
          限審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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