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49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49-50 頁
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訂定疑義
全文內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 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 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 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之者。」是以 有關縣 (市) 自治法規究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制 (訂) 定,仍應視該 自治法規之具體內容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而定,並由地方自治團體本自治權 限審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