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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62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87-88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03-104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4 條
旨:
縣議會於縣內分區設立「議政服務中心」於法無據

全文內容:查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
          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
          ,報內政部核定。」,查現行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及臺中縣議會組織自
          治條例,均無得設置「議政服務中心」之規定,所陳貴縣議會於縣內分區
          設立「議政服務中心」一節,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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