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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6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91年6月版)第 32-33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63-164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84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旨:
「撤銷許可」非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罰則之範圍
全文內容:本案經轉准法務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一八八九三號
          函略以: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
          政罰。……」係基於憲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有立法並執行
          之權,為使其遂行自治職能,故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得於自治法規明定對於
          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予以適度處罰。又同法條第三項規定: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
          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準此「屏東縣教育事務財團
          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有關「撤銷許
          可」之規定,並非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行政罰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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