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125 頁
縣政府得指派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縣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代理鄉 (鎮、市 ) 長職務
全文內容:一 本案經會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八十九局中字第四○ 一六二○號書函,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以機要人 員方式進用之縣政府一級單位主管,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同法施行 細則所稱「辦理機要人員」之職務範疇,故以上開人員代理鄉 (鎮、 市) 長職務,尚無不可。 二 另鄉 (鎮、市) 長係屬民選行政機關首長,其職務雖無列等規定,惟 其待遇支給標準,係考量機關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等因素核定 參照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五級人員標準支給,故代理人仍以具有相當職 務列等資格之人員為妥,惟縣政府如斟酌實際情況,認有必要,以次 一職等人員代理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