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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39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116-117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58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8、79 條
旨:
鄉長因案停職,嗣原判決經上級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得否復職疑義

全文內容:本案經會商法務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三七九七號
          函,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第一款……停止職務
          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第四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
          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准其復職。」本案貴
          縣○○鄉鄉長因案經貴府依法停職,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
          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審,如未經改判無罪,亦未經判決確定而無應
          予解除職務之情形,應不符合上開法定之復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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