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以加強為民服務,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
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
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
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會
提出之具體陳情者。但下列案件,非屬人民陳情案件:
(一) 檢舉案件:人民向本會舉發違反公平交易法事實之案件。
(二) 請釋案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請釋案件處理原則」所規
範之案件。
(三) 申請案件: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所定之申請許可案件。
(四) 報備案件: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報備案件。
三 本會對人民陳情案件之受理方式如下:
(一) 書面陳情案件:人民以書面陳情之案件 (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
及其他行政機關函轉等在內) ,秘書室總收文應編掛總收文號並登
錄建檔,並於來文稿面右上角以紅色章戳註記「人民陳情案件」 (
章戳格式如附件) 後,分文承辦處室辦理。
(二) 言詞陳情案件:人民以言詞陳情之案件,本會服務中心或接見陳情
人之處室應於聆聽陳訴,收受有關資料,填具本會民眾反映單 (格
式如附表一) ,經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交秘書室總收文編掛總收文
號、登錄建檔,並於稿面右上角以紅色章戳註記「人民陳情案件」
後分辨。
(三) 各處室於收辦公文時,發現其性質應屬人民陳情案件而未列為人民
陳情案件,或其性質應非屬人民陳情案件而列為人民陳情案件時,
應請秘書室總收支改行分類,並依其應屬案件性質之受理方式辦理
。
四 各處室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確實、迅速之原則處理。
五 各處室承辦同仁於收悉人民陳情案件後,至遲應於七日內簽擬具體意
見陳核,其辦結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案件辦結時並應填寫「人民陳情
案件結辦單」 (如附表二) 送企劃處。
六 本會對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各處室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
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答復。
(二) 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
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事涉相關機關者,並應副知
有關機關。
(三) 陳情案情單純,以電話答復即可者,填具「人民陳情案件電話回復
陳核單」 (如附表三) ,陳奉單位主管決行後以電話回復。
(四) 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
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
(五) 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依本會保密規定辦理。
(六) 人民陳情案件如非屬本會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
情人;如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應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處理。
(七) 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應告知陳請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
情人。
(八) 人民陳情案件若為司法機關偵查中、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其他法定救濟程序者,應通知陳情人依
原法定程序辦理。
(九) 人民陳情案件未能在期限內辦結者,應於期限未屆滿前簽請第一層
決行主管准予展期,並將展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七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核定後,不
予處理: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會陳情者,得函知陳情人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
後,予以結案。
八 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
九 各處室應依「本會文書稽催作業要點規定」,對人民陳情案件,辦理
稽催工作。
一○ 企劃處應將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情形按月統計陳核。
一一 各處室應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依該季所受理之人民陳情案件涉及
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予以研析,送企劃處彙整,提業務會報
供檢討改進之參考。
一二 本會對於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
要點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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