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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88)臺組會字第 000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2、66 條
旨:
機關主 (會) 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商業條款」釋
示案
主    旨:關於貴所電傳請釋示機關主 (會) 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所稱「商業條款」所指為何?是否即指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電傳轉來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電傳案辦理。
          二、機關主 (會) 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商業條款
              」字義,與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六
              十六條或政府採購法其他子法中「商業條款」同義,依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七八號
              函釋,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稱「商業條款」,指機關為規範其
              與廠商間辦理採購而生之交易條件所訂之條款,如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五條第五款所列舉之履約期限、付款條件、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
              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八八) 工程企字第
              八八一二六七八號函影本一份。
正    本: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研究所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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