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
機關主 (會) 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商業條款」釋 示案
主 旨:關於貴所電傳請釋示機關主 (會) 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所稱「商業條款」所指為何?是否即指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電傳轉來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電傳案辦理。 二、機關主 (會) 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商業條款 」字義,與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六 十六條或政府採購法其他子法中「商業條款」同義,依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七八號 函釋,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稱「商業條款」,指機關為規範其 與廠商間辦理採購而生之交易條件所訂之條款,如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五條第五款所列舉之履約期限、付款條件、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 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八八) 工程企字第 八八一二六七八號函影本一份。 正 本: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研究所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