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6132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84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2 期 10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1、4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執行疑義

主    旨:貴秘書長函詢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執行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秘書長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八八) 秘台會組字第二一三二八
              號函。
          二  機關訂定底價,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及本法施
              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除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
              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之外,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
              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其由承辦採購單位人員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會同訂定
              者,亦符合上開規定。
          三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為建立合格廠商
              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其拆封審查,
              無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本
              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