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88 年冬字第 8 期 10 頁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時,投標廠商是否須檢附「公會會員證」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機關辦理採購時,投標廠商須檢附「公會會員證」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高市商總字第三四七號函。 二 有關公會會員證,本會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六 條第四項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 第一項「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者, 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 文件‧‧‧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 之證明。如會員證 (第三款) 。‧‧‧」,其所稱「特性」及「實際 需要」,係由招標機關視採購個案自行認定。 三 關於基本資格之選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機關辦理採 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