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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52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88 年冬字第 8 期 1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時,投標廠商是否須檢附「公會會員證」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機關辦理採購時,投標廠商須檢附「公會會員證」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高市商總字第三四七號函。
          二  有關公會會員證,本會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六
              條第四項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
              第一項「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者,
              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
              文件‧‧‧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
              之證明。如會員證 (第三款) 。‧‧‧」,其所稱「特性」及「實際
              需要」,係由招標機關視採購個案自行認定。
          三  關於基本資格之選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機關辦理採
              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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