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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42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八)營署北建字第○五五八○九號函
              。
          二、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須為機關因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
              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
              字樣。
          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
              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
              規定,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
              爭」之情形。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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