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732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21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0 期 90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88 年秋字第 22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 條
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罝,應依本
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主    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罝,應依本
          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不得就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十
          三款情形之外再任意增加其他條款。原於本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
          處置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於該機關不
          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