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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17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30、33、34、47、61、94 條
旨:
關於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主    旨:關於  貴公司就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
          請求一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八八) 油財第 88050245 號函。

附    件:有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就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政府採
          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疑義及請求一案,工程會逐項答復如次:
          一問:金融商品買賣包括外匯 (外國貨幣、票據、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
             (政府債券、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債券及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
            價證券) 、短期票券 (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本票或匯票、財政部核定之短期債務憑證) 、衍生性商品 (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日常理財
            作業包括帳戶之開立、匯款作業、商業本票之發行、銀行承兌匯票之發
            行、信用狀之開立及相關作業、長短期借款額度之申設撥用、代理銀行
            之遴選,是否屬本法第二條所稱之採購?
            答: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處理原則如下:
                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
                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
                適用政府採購法。
                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
                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政
                府採購法。
                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政
                府採購法。
                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政
                府採購法。
          二問:前揭金融商品及日常理財作業,如係本法第二條所稱之採購,屬財
                物或勞務?
                答:前題答復之第 (四) 至 (六) 款標的,屬勞務採購。
          三問:前揭金融商品買賣及日常理財作業,因金融市場瞬息萬變,本公司
                理財作業頻繁,金額大,對市場衝擊難以臆測,得否同意依本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採限制性招標?
                答: (一) 前揭第一答 (四) 至 (六) 款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
                     (二) 前揭第一答(四)至(六)款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尚難認定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採限制性
                          招標。
          四問:承前條,得否同意認定屬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之「特殊
                情形」,底價及決標資訊不予公開?
                答:本法施行細則已規定,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目的之採
                    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底價於決標後得不予公開,但應
                    通知得標廠商;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機關得不將決標
                    金額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至於前
                    揭第一答 (四) 至 (六) 款採購,尚難認定符合前揭之「特殊
                    情形」。
          五問:承前條,得否同意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訂底價
                ?
                答:是否屬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而免訂底價,應由
                    採購機關自行認定。
          六問:承前條,得否同意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答: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
                    保證金。
          七問:承前條,得否同意免提供書面投標文件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
                答:前揭第一答 (四) 至 (六) 款採購,如市場交易慣例並無備具
                    書面投標文件者,得免之。
          八問:承前條,辦理評選時得否同意免成立評選委員會 (第九十四條) ?
                答: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
                    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第一項) 。本法第五十六
                    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第二項)
                    」。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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