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之「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 分、能力或資格者」,指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均屬之
主 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之「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 分、能力或資格者」,指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均屬之,例如依律師法、建築 師法、技師法規定應由律師、建築師、技師提供之服務。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八八) 南處總五二一○一○九二號函 。 二 貴處關於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建請先洽詢 貴公司之總管理處,如有 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