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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1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之「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
分、能力或資格者」,指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均屬之

主    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之「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
          分、能力或資格者」,指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均屬之,例如依律師法、建築
          師法、技師法規定應由律師、建築師、技師提供之服務。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八八) 南處總五二一○一○九二號函
              。
          二  貴處關於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建請先洽詢  貴公司之總管理處,如有
              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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