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3608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11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0、21、22、2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 條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農業發展計畫項下委辦計
畫,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疑義

主    旨:貴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農業發展計畫項下委辦計畫,適用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八八) 農企字第八八○一○一九四
              號函。
          二  委託辦理首揭計畫事項屬於勞務之委任,委辦對象如為公務機關,屬
              於公務機關間勞務之取得,經擬委辦機關之同意,並報經雙方共同隸
              屬之上級機關 (行政院) 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
              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其委
              託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
          三  委辦對象如為地方自治團體 (各縣市政府) ,屬地方制度法規範之委
              辦事項,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且不需經行政院核准。
          四  委辦對象如為公營事業或廠商,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
              招標方式,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五  首揭計畫中「全民造林運動─造林計畫」所列委辦對象,其中「臺灣
              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之規
              定,該公司非屬公務機關,故無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
              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