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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08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支付出席人員之出席、評審費用等,適用政府採購法

主    旨:貴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支付出席人員之出席、評審費用等,適用政府
          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栗文總字第二○二九號函。
          二  貴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及出版事務,其有支付費用予廠商 (含自然
              人) 者,皆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有關支付各項相關
              費用,中央或各級政府已訂有相關支給標準者,依其標準給付。另有
              關委託研究之辦理方式,併附「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
              式」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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