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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07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8 條
旨:
流 (廢) 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是否適
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疑義

主    旨:流 (廢) 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
          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
          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
          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六七二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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