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流 (廢) 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是否適 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疑義
主 旨:流 (廢) 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 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 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 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六七二五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