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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06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1 條
旨:
有關經常性採購及選擇性招標等政府採購法疑義

主    旨:  貴公所請釋有關經常性採購及選擇性招標等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鳥鄉建字第七七八○號函。
          二  貴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新開闢及轄內道路溝渠改善工作,委託廠商
              提供技術服務等勞務採購,如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
              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可分開辦理。
          三  上述採購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且高雄縣政府並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
              之採購招標辦法,可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
              定辦理採購。  貴公所如欲將全年中性質相同之不同採購案合併集中
              招標,而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所定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亦無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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