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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06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6、30、31、36、54、7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4 條
旨:
油氣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及應有之配套措施

主    旨:關於  貴公司就油氣採購函請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及應有之配套措施一案,答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八八) 油業第 88050885 號函。
          二  前揭油氣採購係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如貴公司已訂
              有內部作業規定,且該作業規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於符合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
              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 廠商所屬行業具有不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之特性,以公開招標或選
                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
           (二)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或以滿足轉售對象之需求為目的,以公開招標或
                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
           (三)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有時程限制,無法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
                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三  至於採用限制性招標之配套措施一節,另說明如附件。

附    件:適用限制性招標之配套措施:
          請上級機關授權中油自行辦理採購監辦。
          答:是否授權,屬貴公司之上級機關 (經濟部) 之職權。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因油氣供應之特殊性,請准予不適用「不得要求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規定。
          答:既屬限制性招標,即無「不得要求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
          適用問題。
          第三十條請同意廠家為貿易商者,准以美金各 100元為押標金及保證金,
          並以廠家而非以標案為單位;廠家為產油者及國際性石油公司者則免押標
          金及保證金。
          答:押標金保證金之額度及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
          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無最低金額之限制,請自行斟酌辦理。
          至於其他要求事項,不符合前揭規定。
          第三十一條同意押標金及保證金循環使用,不逐次退還,迄廠家申明不再
          參加時無息退還。
          答:如廠商同意,應無不可。
          第三十六條請同意現有廠商不須重新認定,外國廠商資格文件不須經公證
          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答:現有廠商是否須重新認定,應由貴公司自行決定。至於本法第三十六
          條第三項之規定,外國廠商之資格文件是否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請貴公司依實際需要訂之。
          第五十四條油氣採購不訂底價,請同意免設評審委員會 (油氣採購已訂有
          嚴格之控管作業辦法) 。
          答: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
          人士派兼或聘兼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中油為煉製業者具品質改善能力,在減價收受情況,授
          權中油逕行辦理,定期彙報上級機關。
          答: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購案,其減價收受
          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是否授權,屬貴公司之上級機關之職權。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1 年 5  月 24 日(91)
  工程企字第 91017308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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