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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04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關於機關允許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廠商於支領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
款保證疑義

主    旨:關於機關允許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廠商於支領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
          款保證,本會發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一條已
          有明定,請依該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翔 (八八) 購字第○二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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