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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03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9 期 87-88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88 年秋字第 11 期 9~1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1 條
旨:
有關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

主    旨: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
          並轉行所屬。
說    明:一  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
              定,其須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部分,不得繳
              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其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須繳納之代金,於扣
              除前揭差額補助費後繳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
          二  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逾「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但與僱用原住民人數合計不足本法第九十八條所定百分之二者,向
              原住民代金專戶繳納不足部分之代金。
          三  原住民代金專戶如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臺灣銀行 (總行代號
              004 分行代號 0037)  之帳號 003004258187 。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90)
  工程企字第 90044255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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