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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02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4、20、21、2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3、6 條
旨:
關於經常性採購之疑義

主    旨:貴所函詢經常性採購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南檢行字第五○○三九號函。
          二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項原則加以認定。另機關不得
              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本法第十四條
              ) 。惟非屬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者,仍可採分批方式辦理,其例外情
              形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三  依前揭各項規定辦理之採購,其採購金額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
              採購,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則可依「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至屬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如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之各款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
              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其中經常性採購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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