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所函詢經常性採購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南檢行字第五○○三九號函。
二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項原則加以認定。另機關不得
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本法第十四條
) 。惟非屬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者,仍可採分批方式辦理,其例外情
形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三 依前揭各項規定辦理之採購,其採購金額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
採購,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則可依「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至屬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如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之各款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
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其中經常性採購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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