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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01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30、58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主    旨:貴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四九八○三號函。

附    件:
┌───────────────┬───────────────────┐
│    台北縣政府所提疑義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       │
├───────────────┼───────────────────┤
│一  「郵政匯票」是否得視為押標│「郵政匯票」不符合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
│    金票據之一。              │本法) 第三十條第二項對押標金及保證金種│
│                              │類之規定。                            │
├───────────────┼───────────────────┤
│二  機關之人事費用,是否需依本│除支付依人事法規僱用之人事費免適用本法│
│    法有關規定處理。          │之規定外,其他非依人事法規辦理勞務採購│
│                              │,適用本法之規定。                    │
├───────────────┼───────────────────┤
│三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限│如機關認為廠商提出之說明並不合理,則得│
│    期廠商提出說明,機關認定廠│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不│
│    商於期限內提出之說明並不合│必另限期廠商提出擔保。                │
│    理,是否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
│    或應另予限期廠商提出擔保,│                                      │
│    於該廠商未提出擔保時,再決│                                      │
│    定不決標予該廠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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