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四九八○三號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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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縣政府所提疑義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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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郵政匯票」是否得視為押標│「郵政匯票」不符合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
│ 金票據之一。 │本法) 第三十條第二項對押標金及保證金種│
│ │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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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機關之人事費用,是否需依本│除支付依人事法規僱用之人事費免適用本法│
│ 法有關規定處理。 │之規定外,其他非依人事法規辦理勞務採購│
│ │,適用本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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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限│如機關認為廠商提出之說明並不合理,則得│
│ 期廠商提出說明,機關認定廠│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不│
│ 商於期限內提出之說明並不合│必另限期廠商提出擔保。 │
│ 理,是否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
│ 或應另予限期廠商提出擔保,│ │
│ 於該廠商未提出擔保時,再決│ │
│ 定不決標予該廠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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