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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100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20、21、22、7 條
旨: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提財務管理涉及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是否屬於政府
採購法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專業服務」之適用範圍

主    旨:有關  貴局所提財務管理涉及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
          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第七條第三項所列「專業服務」之適用範圍
          、如何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公財字第一七七五四號函。
          二  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及保險態樣處理原則如下:
           (一) 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
                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
           (二) 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本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適用本
                法。
           (三) 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
                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
                用本法。
           (四)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本
                法。
           (五) 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
                法。
           (六) 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
                法。
          三  貴局來函所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
              認同卡等屬金融專業服務,如支付費用,依上開原則,應適用本法,
              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得視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
              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
              標。如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辦理。
          四  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各種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適用本法,  貴局分支
              單位位於不同地區,得自行辦理櫃檯現金險、庫存現金保險及車輛險
              ,招標方式請依前項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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