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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9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政府機關採購駐警保全業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收付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政府機關採購駐警保全業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收付疑義乙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中市保全仁字第○六七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 (以下稱本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勞務採購得免
              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係指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辦理勞務採購時,免
              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惟機關倘認為需要並收取上述款項,仍符合本法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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