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報 第 297 期 21 頁
有關採購教科書依其經費來源不同,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採購教科書依其經費來源不同,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台 (88) 國字第八八○七七○四 三號函。 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其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 為簽約主體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如係以員生消 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公立學校以「政府預算補 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 三 法人或團體 (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 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