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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9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297 期 2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有關採購教科書依其經費來源不同,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採購教科書依其經費來源不同,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台 (88) 國字第八八○七七○四
              三號函。
          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其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
              為簽約主體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如係以員生消
              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公立學校以「政府預算補
              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
          三  法人或團體 (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
              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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