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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7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旨: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釋義

主    旨:關於  貴公會函詢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 (八八) 公貳字第八八
              ○七五八三之○○一號函轉  貴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區被工
              總第○四九號函辦理。
          二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第一項) 。特殊或巨額之
              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
              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第二項)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
              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三  前揭基本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
              條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
              基本資格,如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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