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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6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5 條
旨:
有關農會是否完全比照適用「政府採購法」

主    旨:有關農會是否完全比照適用「政府採購法」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台 (八八) 內社字第八八二二八三○
              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農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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