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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6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0、21、22、23 條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
中心所定尿液採集事務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

主    旨:貴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
          技術勞務中心所定尿液採集事務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
          。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法八八保字第○○○八五五號函。
          二  經查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係屬公營事業,  貴部尿液採集事務勞務
              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之
              規定,擇適合者辦理,並得視需要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
          三  至可否與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續約乙節,倘原委託案已於原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其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適
              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屬未達
              公告金額者得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
              第三條規定辦理。目前執行中之合約可先續約至新合約依前述規定簽
              約銜接時為止,並請儘速辦理新合約。
          四  至有關契約期間是否配合會計年度修改乙節,屬  貴部權責,本會無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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