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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6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

主    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只要個
          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
          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高市公退協字第二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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