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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3、30、47、49、52、6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建議暨疑義

主    旨:貴府檢送「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建議暨疑義表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五七三八六號函。

附    件:
┌─────────────────┬─────────────────┐
│      臺灣省政府各機關所提疑義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        │
├───┬─────────────┼─────────────────┤
│警政廳│一  建請比照建設廳前訂「臺│一  本會已編印發行「政府採購法令彙│
│      │    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作業│    編」供各界使用。              │
│      │    程序」就工程規劃、招標│二  未來將陸續發行相關案例解釋彙編│
│      │    、訂約、開工、品管、查│    ,供各界參考。                │
│      │    驗、估驗、驗收、請款、│三  所述各項作業,除已規定於政府採│
│      │    結算等過程,依據現行法│    購法 (以下係簡稱本法) 及其相關│
│      │    規,研訂「各機關營繕工│    子法外,本會將於近期內發布工程│
│      │    程作業程序」,彙編成冊│    、財物及勞務三種採購招標及契約│
│      │    ,提供各機關參考,俾資│    範本,供各機關使用。舉凡如訂約│
│      │    因應。                │    、品管、查驗、估驗、驗收、付款│
│      │                          │    等均已列入契約條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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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一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一  答覆如下:                    │
│務  局│    條規定疑義如下:      │ (一) 指未列入原始契約,但仍在原招│
│      │ (一) 第六款之追加契約以外│      標文件目的範圍內之額外工程。│
│      │      之工程定義為何?是否│      包括新增項目及追加數量。 (註│
│      │      為新增項目?或原合約│      :本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 (八八│
│      │      項目數量之增加?或以│      )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九九號│
│      │      上兩者皆含括?      │      函已更正如下:「政府採購法」│
│      │ (二) 未來是否一百萬以上工│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
│      │      程之變更設計,不論金│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
│      │      額大小,依規定皆需報│      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
│      │      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      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
│      │      能辦理?或者追加減相│      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
│      │      抵淨值超過一百萬元或│      之增加。)                   │
│      │      者追加之絕對值及追減│ (二) 有關變更設計建請列入契約變更│
│      │      之絕對值之和超過一百│      條款辦理 (參考本會所定「採購│
│      │      萬元,皆需報經上級機│      契約要項」第參項) ,變更設計│
│      │      關核准後,方能辦理。│      增加金額達公告金額或累計增加│
│      │ (三)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以│      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如非前揭│
│      │      實做實算之合約,於辦│      第六款情形,目前尚無規定須報│
│      │      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      請上級機關核准。            │
│      │      形,致有結算時超出合│ (三) 請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三十│
│      │      約金額 (未有新項目) │      一點契約價金給付及第三十二點│
│      │      之狀況,是否仍需依第│      契約價金調整之規定。如屬依實│
│      │      六款辦理?是否有授權│      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      │      超出合約金額多少比例│      者,其施作或供應之數量有超過│
│      │      以下,不必辦理變更設│      契約所訂數量上限之情形時,視│
│      │      計之授權?          │      同追加,其追加金額達公告金額│
│      │ (四) 因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      以上,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
│      │      法對變更設計授權辦理│ (四) 同第 (二) 項答覆。          │
│      │      方式,並無明確訂定,│二  仍請依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
│      │      供各機關遵行,建議於│    之規定辦理。                  │
│      │      採購法施行細則訂定。│三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
│      │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    辦法」第三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      │    十九條雖規定密封方式,│    ,除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外,應│
│      │    惟未規定縫合處核章及信│    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繳納押標│
│      │    封上必須標示廠商廠商名│    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之種類、額│
│      │    稱及地址,易於遞送過程│    度、繳納、退還及終止方式。」。│
│      │    中造成弊端。建請改進。│    所稱「繳退要點」如為台灣省政府│
│      │三  建議主管機關除訂頒投標│    自行訂定之規章,請自行檢討。  │
│      │    須知外,請一併檢討營繕│                                  │
│      │    工程押標金繳退要點等,│                                  │
│      │    以提供各機關及投標廠商│                                  │
│      │    一致性之招標文件並據以│                                  │
│      │    遵循,可提高機關辦理公│                                  │
│      │    共工程之效率。        │                                  │
├───┼─────────────┼─────────────────┤
│花蓮港│一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一  依採購案之個案特性不同,其投標│
│務  局│    投標文件有效期,請統一│    文件有效期亦有所不同,故宜由採│
│      │    規定。                │    購機關自行斟酌訂定。 (所引據政│
│      │二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    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之條次有誤) │
│      │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二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
│      │    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定「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
│      │    請統一規定,以資公平。│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
│      │三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    。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請依│
│      │    押標金有效期,請統一規│    上開規定辦理。 (所引據政府採購│
│      │    定,以資公平。        │    法第三十七條之條次有誤)       │
│      │                          │三  押標金之有效期,請依照「押標金│
│      │                          │    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
│      │                          │    條之規定辦理。 (所引據政府採購│
│      │                          │    法第四十一條之條次有誤)       │
├───┼─────────────┼─────────────────┤
│教育廳│一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一  廠商以現金繳納者,機關可規定廠│
│      │    押標金及保證金得以現金│    商應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
│      │    繳納,為避免造成數零錢│    機構帳號。                    │
│      │    辨真假鈔之困擾,建議取│二  公告金額之額度係本會參酌各國政│
│      │    消現金部分。          │    府採購之規定所訂定,至小額採購│
│      │二  建議修正公告金額為二百│    之金額則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
│      │    萬元,小額採購為新台幣│    項「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
│      │    五十萬元以下。        │    規定訂定。                    │
│      │三  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三  採購之招標、決標、履約管理及驗│
│      │    依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    收等相關作業,其作業規定均已明│
│      │    小額採購案件分別訂定實│    定於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四十個子│
│      │    務作業手冊或處理流程圖│    法中,  貴單位如有疑義,可函本│
│      │    ,分送各機關參辦。    │    會釋疑。                      │
│      │四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四  仍請依照上述規定辦理,並請參考│
│      │    定但書部分規定太過寬鬆│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之規定。  │
│      │    實務作業有困難,建請刪│五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      │    除。                  │    標辦法」第二條規定,十萬元至一│
│      │五  小額營建修繕超過十萬元│    百萬元間之採購,其採購方式有「│
│      │    即需上網。建議提高上網│    限制性招標」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
│      │    金額為五十萬元。      │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 及本法第四│
│      │六  建請編印各種案例 (十萬│    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      │    元至一百萬元) 之標準流│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二種,並非所│
│      │    程範本暨十萬元至一百萬│    有採購均須上網。              │
│      │    元之間之小額營繕工程,│六  同警政廳所提意見之答覆。另若有│
│      │    應如何辦理委外設計、監│    個案適用本法之疑義,可函本會釋│
│      │    造。                  │    疑。                          │
├───┼─────────────┼─────────────────┤
│農林廳│一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其他│一  上述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部│
│      │    法令不適用部分請指列 (│    分相關條文均已作修正。至機關營│
│      │    如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    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
│      │    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    例業已公布廢止。              │
│      │    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等│二  錄案參考。                    │
│      │    )                     │                                  │
│      │二  建請宣導廠商踴躍加入行│                                  │
│      │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會│                                  │
│      │    員。                  │                                  │
├───┼─────────────┼─────────────────┤
│手工業│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一  為有效防止網路塞車現象,本會已│
│研究所│    「政府採購商情資訊」網│    修改網頁,並增加每日上午及下午│
│      │    路塞車,建請加大空間,│    各一時段停止分析統計功能,僅供│
│      │    俾利作業。            │    有帳號者輸入資料,藉以避免因動│
│      │二  辦理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間│    態分析查詢過多影響資料填報之困│
│      │    之採購,上網後參加廠商│    擾。                          │
│      │    不見得有三家以上參加,│二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      │    建請改為上網後即可憑估│    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      │    價單由承辦人比減價即可│    規定辦理第一次公開徵求,其未能│
│      │    。                    │    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
│      │                          │    劃書者,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
│      │                          │    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
│      │                          │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
│      │                          │    性招標方式辦理;其辦理第二次公│
│      │                          │    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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