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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5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67、7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等疑義

主    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信法三字第 88A1200264 號函。
          二  有價證券之買受,如係由機關以金融證券服務消費者身分委託金融證
              券服務提供者之行為,其委託原則上認定為「勞務採購」,適用政府
              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但性質特殊,不宜認定為勞務採購者,將
              由本會洽相關機關及金融證券業者確認之。至於金融證券服務提供者
              於金融證券市場之買入行為,係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法令辦理,
              不適用本法。
          三  關於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
              款之規定者為允許中小企業同業廠商之共同投標,由中小企業廠商依
              招標文件所列投標廠商資格條件自行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後為之,不
              必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
          四  關於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得標廠商將採購分包予
              其他廠商者,得不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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