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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5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2、71、72、7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90 條
旨:
辦理驗收之相關疑義

主    旨:貴庫所提辦理驗收之相關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庫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八八) 合金總總字第一三七一一號函。

附    件:
┌───────────────┬───────────────────┐
│  臺灣省合作金庫所提疑義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          │
├───────────────┼───────────────────┤
│一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合│請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細則│
│    約明定採分批交貨分批辦理驗│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財物之驗收,│
│    收時,其分批驗收部分其金額│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
│    未達查核金額以上時,是否仍│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
│    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
│    條規定於每次辦理該分批預定│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
│    驗收日五日前,報請上級機關│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
│    派員監辦。                │,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
│                              │查。 (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 )     │
├───────────────┼───────────────────┤
│二  有關電腦設備採購案件,因數│一  分批或部分驗收,除符合本法施行細則│
│    量較鉅且分散安裝於本庫全省│    第九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分批或│
│    各支庫使用,廠商備妥相關交│    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
│    貨安裝文件函文本庫辦理驗收│    分之一。」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
│    ,本庫依交貨文件行文各撥配│    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外,│
│    單位調查其使用情形均正常後│    均應辦理現場查驗。                │
│    ,為精簡作業方式,簽請再以│二  貴庫上述採購之驗收,若不違反前揭規│
│    實地抽驗,且抽驗數量為百分│    定,且  貴屬各撥配單位之交貨簽收單│
│    之十以上,其餘未能實地前往│    及使用情形調查表可視為現場查驗之紀│
│    驗收單位,擬以各撥配單位之│    錄,則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實│
│    交貨簽收單及使用情形調查表│    務做法,建請指派  貴庫各支庫代為辦│
│    為驗收之相關證明文件方式辦│    理現場驗收。                      │
│    理驗收手續,是否有違反政府│                                      │
│    採購法規定?是否需依政府採│                                      │
│    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                                      │
│    第六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認定│                                      │
│    。                        │                                      │
├───────────────┼───────────────────┤
│三  另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簽訂之│上述情形已涉及契約交貨方式及驗收方式之│
│    合約,明訂廠商將該批貨品送│變更,建請循契約變更方式處理。至查核金│
│    交本庫指定地點,且經三家支│額以上之採購,採分批交貨、分批驗收之規│
│    庫安裝使用正常後辦理驗收,│定,請參照第一項問題之答覆。          │
│    驗收合格後支付貨款百分之八│                                      │
│    十。本案因本庫業務需要於簽│                                      │
│    約後經重行調整其撥配單位,│                                      │
│    致未能依原合約檢附地點交貨│                                      │
│    安裝時,若依新撥配單位所交│                                      │
│    貨數量 (均未達原簽合約檢附│                                      │
│    撥配單位之數量) ,惟廠商所│                                      │
│    交貨總數量不變仍為合約應交│                                      │
│    貨之總數量,本案如仍採驗收│                                      │
│    三家新撥配單位時,是否符合│                                      │
│    規定?或若採依說明二以抽驗│                                      │
│    達一定數量較為合適?是否適│                                      │
│    用於查核金額以上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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