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庫所提辦理驗收之相關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庫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八八) 合金總總字第一三七一一號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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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合作金庫所提疑義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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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合│請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細則│
│ 約明定採分批交貨分批辦理驗│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財物之驗收,│
│ 收時,其分批驗收部分其金額│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
│ 未達查核金額以上時,是否仍│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
│ 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
│ 條規定於每次辦理該分批預定│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
│ 驗收日五日前,報請上級機關│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
│ 派員監辦。 │,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
│ │查。 (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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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電腦設備採購案件,因數│一 分批或部分驗收,除符合本法施行細則│
│ 量較鉅且分散安裝於本庫全省│ 第九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分批或│
│ 各支庫使用,廠商備妥相關交│ 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
│ 貨安裝文件函文本庫辦理驗收│ 分之一。」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
│ ,本庫依交貨文件行文各撥配│ 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外,│
│ 單位調查其使用情形均正常後│ 均應辦理現場查驗。 │
│ ,為精簡作業方式,簽請再以│二 貴庫上述採購之驗收,若不違反前揭規│
│ 實地抽驗,且抽驗數量為百分│ 定,且 貴屬各撥配單位之交貨簽收單│
│ 之十以上,其餘未能實地前往│ 及使用情形調查表可視為現場查驗之紀│
│ 驗收單位,擬以各撥配單位之│ 錄,則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實│
│ 交貨簽收單及使用情形調查表│ 務做法,建請指派 貴庫各支庫代為辦│
│ 為驗收之相關證明文件方式辦│ 理現場驗收。 │
│ 理驗收手續,是否有違反政府│ │
│ 採購法規定?是否需依政府採│ │
│ 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 │
│ 第六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認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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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另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簽訂之│上述情形已涉及契約交貨方式及驗收方式之│
│ 合約,明訂廠商將該批貨品送│變更,建請循契約變更方式處理。至查核金│
│ 交本庫指定地點,且經三家支│額以上之採購,採分批交貨、分批驗收之規│
│ 庫安裝使用正常後辦理驗收,│定,請參照第一項問題之答覆。 │
│ 驗收合格後支付貨款百分之八│ │
│ 十。本案因本庫業務需要於簽│ │
│ 約後經重行調整其撥配單位,│ │
│ 致未能依原合約檢附地點交貨│ │
│ 安裝時,若依新撥配單位所交│ │
│ 貨數量 (均未達原簽合約檢附│ │
│ 撥配單位之數量) ,惟廠商所│ │
│ 交貨總數量不變仍為合約應交│ │
│ 貨之總數量,本案如仍採驗收│ │
│ 三家新撥配單位時,是否符合│ │
│ 規定?或若採依說明二以抽驗│ │
│ 達一定數量較為合適?是否適│ │
│ 用於查核金額以上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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