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三八二六七號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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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縣政府所提疑義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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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府對所屬機關是否有「解釋」│一 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
│ 本法令之權責?本府是否得依據│ 條第二款規定「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
│ 「有明文規定」或「業經主管機│ 、修正及解釋」係主管機關 (本會) │
│ 關解釋」之部分,對所屬機關「│ 掌理之事項。 │
│ 解釋」其執行疑義? │二 惟 貴府得依據「有明文規定」或「│
│ │ 業經主管機關解釋」之部分,對所屬│
│ │ 機關「說明」其執行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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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會前提供之押標金、保證金、│一 本會業已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 投標資格保證保險單是否已經保│ 訂定發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
│ 險之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若未通│ 作業辦法」,並依上開辦法第三十四│
│ 過而影響投標廠商權利時,應如│ 條規訂定相關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
│ 何處理?又保險單內容本府若認│ 擔保之格式。其中屬保險單之部分,│
│ 為會損及公共利益時,是否得以│ 訂定當時已徵詢財政部保險司及保險│
│ 逕行修改其內容? │ 公會之意見。 │
│ │二 貴府如認為前揭各項制式格式會損及│
│ │ 公共利益時,可自行修改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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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達公告金額以「刊登於政府採│一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依其│
│ 購公報」、「公開於主管機關之│ 招標方式不同分別規定於「招標期限│
│ 資訊網路」辦理採購時,其等標│ 標準」,譬如採公開招標辦理者,係│
│ 期各定義為何? │ 規定於該期限標準之第二條;依本法│
│ │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
│ │ 報價或企劃書者,則規定於該期限標│
│ │ 準第十三條。 │
│ │二 採購資訊公開於本會之「政府採購資│
│ │ 訊公告系統」,並刊登於「政府採購│
│ │ 公報」者,其公告日之起算,依本法│
│ │ 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刊登│
│ │ 政府採購公報之日起算。至僅公開於│
│ │ 本會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者│
│ │ ,因僅限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 │ 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 │ 定辦理者,始能適用,按招標期限標│
│ │ 準第十三條規定,其等標期為不得少│
│ │ 於三日,故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 (│
│ │ 當日算一日) ,第四天即可開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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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五條第三│當等標期於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之前│
│ 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一日已達法定期限時,截止投標日或截止│
│ 日為……非休息之星期六,以次│收件日若訂於非休息星期六之一特定時間│
│ 一辦公日上午代之。」是否硬性│者 (如上午十時) ,機關可於該截止投標│
│ 規定「即使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日或截止收件日之特定時間後辦理開標。│
│ 件日於該星期六之前一日已達法│ │
│ 定期限,當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 │
│ 件日訂於非休息星期六時之一特│ │
│ 定時間 (如上午十時) ,機關亦│ │
│ 不得於該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 │
│ 日之特定時間後辦理開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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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於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應由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 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定。 │
│ 辦」時,本法第四十六條之底價│ │
│ 係由「洽辦」之機關首長或其授│ │
│ 權人員,或由「代辦」採購之機│ │
│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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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是。應予廢標處理,並重行辦理招標。 │
│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
│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其原係以│ │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決標│ │
│ 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 │
│ 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 │
│ 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 │
│ 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 │
│ 決標。」惟若事後邀請「次低標│ │
│ 廠商」辦理減價,各該廠商皆未│ │
│ 減至之前之決標價時,是否應予│ │
│ 「廢標」,並重行辦理招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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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擬│無規定。惟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採用「選擇性招標」,其於「中│,如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自得採選擇性│
│ 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招標辦理,且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 法」之法源為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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