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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4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0、27、28、30、40、49、5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招標期限標準 第 2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主    旨:貴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三八二六七號函。

附    件:
┌────────────────┬──────────────────┐
│    台北縣政府所提疑義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       │
├────────────────┼──────────────────┤
│一  本府對所屬機關是否有「解釋」│一  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
│    本法令之權責?本府是否得依據│    條第二款規定「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
│    「有明文規定」或「業經主管機│    、修正及解釋」係主管機關 (本會) │
│    關解釋」之部分,對所屬機關「│    掌理之事項。                    │
│    解釋」其執行疑義?          │二  惟  貴府得依據「有明文規定」或「│
│                                │    業經主管機關解釋」之部分,對所屬│
│                                │    機關「說明」其執行疑義。        │
├────────────────┼──────────────────┤
│二  大會前提供之押標金、保證金、│一  本會業已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    投標資格保證保險單是否已經保│    訂定發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
│    險之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若未通│    作業辦法」,並依上開辦法第三十四│
│    過而影響投標廠商權利時,應如│    條規訂定相關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
│    何處理?又保險單內容本府若認│    擔保之格式。其中屬保險單之部分,│
│    為會損及公共利益時,是否得以│    訂定當時已徵詢財政部保險司及保險│
│    逕行修改其內容?            │    公會之意見。                    │
│                                │二  貴府如認為前揭各項制式格式會損及│
│                                │    公共利益時,可自行修改其內容。  │
├────────────────┼──────────────────┤
│三  未達公告金額以「刊登於政府採│一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依其│
│    購公報」、「公開於主管機關之│    招標方式不同分別規定於「招標期限│
│    資訊網路」辦理採購時,其等標│    標準」,譬如採公開招標辦理者,係│
│    期各定義為何?              │    規定於該期限標準之第二條;依本法│
│                                │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
│                                │    報價或企劃書者,則規定於該期限標│
│                                │    準第十三條。                    │
│                                │二  採購資訊公開於本會之「政府採購資│
│                                │    訊公告系統」,並刊登於「政府採購│
│                                │    公報」者,其公告日之起算,依本法│
│                                │    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刊登│
│                                │    政府採購公報之日起算。至僅公開於│
│                                │    本會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者│
│                                │    ,因僅限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                                │    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                                │    定辦理者,始能適用,按招標期限標│
│                                │    準第十三條規定,其等標期為不得少│
│                                │    於三日,故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 (│
│                                │    當日算一日) ,第四天即可開標。  │
├────────────────┼──────────────────┤
│四  「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五條第三│當等標期於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之前│
│    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一日已達法定期限時,截止投標日或截止│
│    日為……非休息之星期六,以次│收件日若訂於非休息星期六之一特定時間│
│    一辦公日上午代之。」是否硬性│者 (如上午十時) ,機關可於該截止投標│
│    規定「即使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日或截止收件日之特定時間後辦理開標。│
│    件日於該星期六之前一日已達法│                                    │
│    定期限,當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                                    │
│    件日訂於非休息星期六時之一特│                                    │
│    定時間 (如上午十時) ,機關亦│                                    │
│    不得於該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                                    │
│    日之特定時間後辦理開標」?  │                                    │
├────────────────┼──────────────────┤
│五  於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應由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    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定。                                │
│    辦」時,本法第四十六條之底價│                                    │
│    係由「洽辦」之機關首長或其授│                                    │
│    權人員,或由「代辦」採購之機│                                    │
│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
├────────────────┼──────────────────┤
│六  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是。應予廢標處理,並重行辦理招標。  │
│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
│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其原係以│                                    │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決標│                                    │
│    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                                    │
│    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                                    │
│    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                                    │
│    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                                    │
│    決標。」惟若事後邀請「次低標│                                    │
│    廠商」辦理減價,各該廠商皆未│                                    │
│    減至之前之決標價時,是否應予│                                    │
│    「廢標」,並重行辦理招標?  │                                    │
├────────────────┼──────────────────┤
│七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擬│無規定。惟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採用「選擇性招標」,其於「中│,如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自得採選擇性│
│    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招標辦理,且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    法」之法源為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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