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88 院益字第○二九號函。
二 關於「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於實務之運作
乙節,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究屬公法或私法行為
,原則上依個案性質認定。屬公法行為者,得續行再訴願及行政訴訟
程序;屬私法行為者,得提起民事訴訟或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
三 本法施行後重行招標,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設立及審議,依「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 機關辦理研究計畫,其委託對象之選定屬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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