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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1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關於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問題疑義

主    旨:貴公司就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問題疑義,答復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八八) 油料 88060714 號函。

附    件: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就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問題疑義,工程會答復如次
          :
          一問:如以不可撤銷保兌信用狀繳納,該信用狀之申請人與投標商或得標
          商非屬同一人,但述明係為擔保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所須繳納之押標金或
          履約保證金,此情況可否接受?
          答:可以。
          二問:財物採購若限國內廠商投標並以新台幣報價,但產品產地未予限制
          。決標後得標商要求以其國外製造廠作為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之申請人,
          該要求有無牴觸?又其是否可以等值之外幣繳納?
          答:同前。政府採購法無禁止規定,但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外幣種類及繳
          納方式。
          三問:如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
          標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是否可以接受。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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