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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90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3、33、4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2、44、55 條
招標期限標準 第 7 條
旨: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條文釋疑

主    旨:關於  貴公司就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條文釋疑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 (八八) 油工 88050387 號函。

附    件:中國石油公司有關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適法疑義,工程會逐項答復如下:
          一問:本法第三十三條:「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若採郵件遞送方
          式,其投標截止期限,究以郵件投遞 (以郵戳為憑) ,抑或以郵件送達為
          準﹖按政府採購法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但重行招標之第
          一次招標不得少於十四日;第二次招標得縮短至二分之一,但不得少於十
          日;第三次以後招標之期限,不得少於三日。」,即第三次以後招標等標
          期得為三日或以上,惟若等標期縮短至三日,其投標截止期限,若以郵件
          送達為準,則事實上恐無法執行,準此,則與立法原意是否相悖,亦請考
          量。
          答:本法第三十三條已明定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
          關或其指定之場所。至於第三次以後招標之等標期限,招標機關得視案件
          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於不少於三日下訂定之。
          二問:本法第四十二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
          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
          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該「分段開標」應如何定義﹖如沿襲行政
          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之作法:「參加投標應將投標函件
          以雙層封套交寄」,並規定將資格標封及價格標封一併裝入該雙層封套內
          ,開標日期當場先審查資格標,確定合格廠家後,當場即開價格標。上述
          程序應以一段標為認定或以分段開標為認定﹖是否應以「先開資格標審查
          ,俟審查結果再擇期開價格標」,即資格標與價格標為不同之開標日期始
          認定為分段開標﹖
          答:有關分段開標,除本法第四十二條已有明定外,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
          四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
          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
          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第一項)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
          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 (第二項) 」,
          並非以不同之開標日期作為認定條件。前揭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據悉
          權責機關刻正研擬廢止中。
          三問: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
          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則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
          稅繳款書收據聯) 是否屬於「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可否允許廠商補
          正﹖另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投標廠商聲明書」 (如附件A) 填
          列不齊全等 (如漏列) ,得否允許廠商補正﹖
          答: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已就「非契約必要之點」列舉其包含事項,
          前揭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係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補正,可接受,建議於
          招標文件明定之;如係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至開標前補正,而招標文件未明
          定其得為補正項目者,則不予接受。至於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投
          標廠商聲明書填列不齊全,已進入開標階段,不符前揭「於開標前」補正
          之要件。
          四問: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88.04.09  版) :「本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有三家以上廠商於開標前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但屬經常性採購,依本法第
          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應有六家
          以上。一、廠商已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投標。二、開標前未發現投標廠商有
          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三、開標前未發現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三
          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四、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情形。」依據前
          揭第三款規定,機關是否於開標前應上網查詢投標廠商有無「本法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另如投標廠商有押標金票據連號、
          投標封掛號或快遞號碼連號、電話號碼相同、地址相同等情形,應如何處
          理?是否符合上揭第二款「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
          規定?
          答:前揭施行細則草案條文,請依已發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
          定。機關於開標前可上網查詢投標廠商有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
          加投標之情形,亦可自行建置相同內容之資料庫或印製名冊供查詢。押標
          金票據連號等情形,是否得認定為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宜視
          個案情形處理。
          五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草案第十三條:「廠商非以現金
          繳納押標金,並附於投標文件者,應附於下列文件:一、公開招標附於投
          標文件內。屬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內。二、選擇性招
          標附於規格標投標文件內。三、限制性招標附於議價或比價文件內。比價
          採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內。」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應如何認定﹖如押標金附於雙層封套內,但非附於資格標封內,亦未附於
          價格標封內,是否應認定為附於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內﹖機關可否規定
          押標金應附於資格標封內,否則為無效標﹖
          答:前揭作業辦法草案條文,請依已發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
          業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第一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
          件載明。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所詢「雙層封套」乙詞,資格標如為公開
          招標之第一段開標文件,則押標金即應附於資格標封內。
          六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草案第八條規定:「押標金或保
          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記載機關為受款人。其未記載
          者,由機關於無記名之該等票據之空白內,記載機關為受款人」。惟實務
          上亦有所記載之受款人非為招標機關,但由該受款人背書轉讓者,該票據
          仍可入帳於招標機關。請問上述票據是否有效﹖如屬有效,是否應於押標
          金或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補充規定﹖
          答:前揭作業辦法草案條文,已發布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
          法」已予刪除。所稱票據,如為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應可接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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