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主 旨: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 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區被工總字第○四六號函。 二 前揭採購如由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 三 來函所述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六 九六號函業已停止適用,公立學校為學生代辦旅行或戶外活動之採購 ,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