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809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89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旨: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主    旨: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
          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區被工總字第○四六號函。
          二  前揭採購如由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
          三  來函所述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六
              九六號函業已停止適用,公立學校為學生代辦旅行或戶外活動之採購
              ,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