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洽請各大型飯店提供會議暨相關活動場所,並就地安排辦理膳宿事務
,為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八職檢字第○一一七九五號函。
二 洽訂會議或活動場所及膳宿事務屬財物之承租及勞務之採購,適用政
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
三 個別會議或活動之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採限制性招標 (比價或議價) ,或依第
三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四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
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
地點、容量、飯店等級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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