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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89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20、21、22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釋疑

主    旨:有關洽請各大型飯店提供會議暨相關活動場所,並就地安排辦理膳宿事務
          ,為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八職檢字第○一一七九五號函。
          二  洽訂會議或活動場所及膳宿事務屬財物之承租及勞務之採購,適用政
              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
          三  個別會議或活動之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採限制性招標 (比價或議價) ,或依第
              三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四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
              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
              地點、容量、飯店等級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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