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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88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1 條
旨:
因廠商投標文件印章漏蓋產生疑義致未能決標致生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

主    旨:貴所請釋委託規劃設計評選議價案,因廠商投標文件印章漏蓋產生疑義致
          未能決標並因而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新埔建字第七一七○號函。
          貴所八十八年四月九日辦理新埔國小運動場地下停車場委託規劃設計評選
          ,於應具名之處有漏蓋印章之情形,不視為一個標,不決標予該廠商。至
          是否依序與其他廠商辦理議價,請自行斟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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