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
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貴公司來函所述指定廠牌、型號公告招
標乙節,非屬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北捷發字第八八二○九○七四○○號
函。
二 貴公司來函所述招標方式,建議採選擇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
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公告方式預先建立特定廠牌備品之合格廠
商名單方式辦理。亦即先透過第一階段公告程序,就符合提供 貴公
司各項物料備品需求之廠商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指定廠牌、型號邀請上開符合資格之
廠商投標,毋需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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