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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86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0、21、23、26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釋義

主    旨: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
          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貴公司來函所述指定廠牌、型號公告招
          標乙節,非屬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北捷發字第八八二○九○七四○○號
              函。
          二  貴公司來函所述招標方式,建議採選擇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
              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公告方式預先建立特定廠牌備品之合格廠
              商名單方式辦理。亦即先透過第一階段公告程序,就符合提供  貴公
              司各項物料備品需求之廠商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指定廠牌、型號邀請上開符合資格之
              廠商投標,毋需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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