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378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86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六款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釋疑

主    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六款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並無
          不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五日信法三字第八八A一二○○一八二號函
              。
          二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六款所稱「未宣告緩刑」,係指「第一審
              有罪判決而未宣告緩刑」;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緩刑」
              ,係指第一審有罪判決而未宣告緩刑,於第二審或第三審為有最判決
              且經宣告緩刑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