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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84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88 年秋字第 10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校函詢「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高市光中會字第○四八六號函。
          二  有關  貴校之「上級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
              一項之規定,為  貴校所隸屬之政府機關,該政府機關其應為高雄市
              政府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請逕向高雄市政府洽詢。
          三  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決標結果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但仍
              須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定期將決
              標資料彙送主管機關。
          四  機關以代收款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本法,已提至本會法規委員會討論中
              ,俟作成決定後再通函各機關。
          五  貴校關於本法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詢高雄市政府,如有未能解決者
              ,再洽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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