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關於「公益座談會」,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主 旨:貴報與台視合辦之「公益座談會」,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復貴報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函。 貴報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公益座談會」,如使用補助款辦理採購,依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之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 督。 來函另詢及「補助對象」之選定、「補助金額」之額度及「公益性」之目 的,非屬本法之規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