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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83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關於「公益座談會」,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主    旨:貴報與台視合辦之「公益座談會」,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復貴報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函。
          貴報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公益座談會」,如使用補助款辦理採購,依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之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
          督。
          來函另詢及「補助對象」之選定、「補助金額」之額度及「公益性」之目
          的,非屬本法之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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