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所就政府採購法驗收相關條文請釋事項,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七日蘆鄉秘字第八八一一三一七○號函。
附 件:桃園縣蘆竹鄉公所就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驗收相關條款請釋事項
,工程會答復如次:
問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
加人員會同簽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工程、財物採購經
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是以
,機關付款前應有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憑以付款。
答:前揭條項之規定,係規範機關辦理驗收程序應有之完整性;至於付款
事項,請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問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下列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
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所稱書面憑證所指為
何?若指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則上開文件是否當由請購單位 (編
列經費單位) 備具?又,書面憑證若指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則將
造成付款無效率,有違立法宗旨。
答:前揭書面憑證指以書面作成之履約憑證,譬如發票。書面憑證由承辦
採購單位備具。付款之規定同前題答復。
問三: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工程或財物採購之驗收
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
填具,……」。所稱其他類似文件所指為何?
答:譬如支出憑證黏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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