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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82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0、21、22、23、40 條
停車場法 第 1 條
旨:
臺灣銀行總行閒置空地委託中央信託局代為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
義

主    旨:貴行閒置空地委託中央信託局代為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行八十八年六月九日 (八八) 銀總 (二) 字第○九三八五號函
              。
          二  貴行閒置空地擬委託具有經營停車場營業項目之中央信託局代為辦理
              改良出租作平面或路外停車場使用乙案,若為代辦採購事項,得依政
              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條辦理;若非為代辦採購事項,則
              須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三  本案  貴行閒置空地擬改良作平面或路外停車場,建議參考「獎勵民
              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停車場法」規定甄選民間廠商投資興建、
              營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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