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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81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關於補助款非用於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監督方式疑義

主    旨:貴公司請釋補助款非用於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監督方式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八日電公字第八八○六–○三八五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
              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
              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貴公司補助款
              如非用於採購,依上開規定無本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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