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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81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郵局、農會、漁會或信用合作社簽發支票,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
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者,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

主    旨:郵局、農會、漁會或信用合作社簽發支票,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
          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者,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府教國字第一六六二八二號函。
          二  前揭規定載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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